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本件支票(票據號碼AA0000000)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劉璟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怡和興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伍萬肆仟叁佰零玖│AS一二二二九四││││ 惠玲 │桃園分行││元│一││├─┼─────────┼─────────┼───────────┼────────┼────────┼──┤│2│怡和興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叁仟叁佰玖拾陸元│AS一二二二九四││││惠玲│桃園分行│││二││├─┼─────────┼─────────┼───────────┼────────┼────────┼──┤│4│ 汪玉書富邦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貳萬壹仟肆佰肆拾│BA一一0五六六│││││││玖元│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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