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原   告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幼蓮
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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