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原 告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幼蓮
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原 告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幼蓮
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