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如意汽車商行
自 命
法定代理人 柯麗蕙
被 告 孔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如意汽車商行為合夥組織,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為 吳俊賢 ,而非柯麗蕙,此情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佐
,是柯麗蕙自命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吳俊賢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此裁定至遲於102年5月28日已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