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秋雯 即 吳芸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