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7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文雲 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