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志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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