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志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