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查,其素行尚佳,於警訊時及偵查中均坦認犯行,尚見悔悟,堪認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三年,又本件被告所犯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爰併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諭知被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