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庚○○○
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己○○
丁○○○被告即被上訴人甲○○
乙○○○○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興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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