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