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18號
原告 王綉珍
訴訟代理人黃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源 、 賴炳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一併補正其與原告是否有親屬關係,何以受委任為本件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