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上訴人八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正昇紗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