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7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590,073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2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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