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訴訟代理人 吳咨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逸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3,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