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22號
上訴人 唐承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永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