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告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8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38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3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NEWBALANCE】NB英美製復古休閒鞋_男鞋女鞋_元祖灰_M992GR-D楦
8,140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18
452元
13
2,26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128G6.1吋超值殼貼組
26,814元
111年1月25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36
750元
10
19,37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禾統】Y9智慧型投影機無限投影內建APP露營旅行家用投影機手機
4,060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8
225元
7
2,383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14吋智慧變頻DC扇HDF-14A3
1,105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9
122元
6
35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