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李維浚

被告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8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38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3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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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0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18

452元

13

2,26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128G6.1吋超值殼貼組

26,814元

111年1月25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36

750元

10

19,37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禾統】Y9智慧型投影機無限投影內建APP露營旅行家用投影機手機

4,060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8

225元

7

2,383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14吋智慧變頻DC扇HDF-14A3

1,105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9

122元

6

35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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