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告 何莉華

被告 黃梅珊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主臥浴室浴缸出水管線因故滲漏水,造成樓下即原告房屋天花板受損,請求被告:㈠被告應將自行修復(16樓之2)其主臥室浴室浴缸底下漏水事宜。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上開聲明㈠要求被告自行修復漏水,聲明㈡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元,與給付修繕費用之目的均係為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提出此部分相關事證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自行修復(16樓之2)其主臥室浴室浴缸底下漏水」之修繕費用若干,並依該數額加計15,000元,參照附表所示之計算方式,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修繕費用及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加計前述15,000元,共1,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之計算方式(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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