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進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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