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債權人 陳亮宇 債務人美商康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通知,命其於10日內補正。
三、原告於105年1月21日收受本院補正之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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