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青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青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廖青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2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7「確定判決案號」欄內均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667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至17各該欄內所示;附表編號18「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欄內均誤載為「新北地院」,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8各該欄內所示),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復參酌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編號19至29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
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等情,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3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89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124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124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103年1月3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533號(編號1至18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4月)│││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1日│102年2月17日│102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7日│102年2月21日│102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1日│102年5月底某日│102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4日│102年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9日│102年1月27日│102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調偵││年度案號│第11572號│第11572號│字第77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2年度訴字第667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4號││├────┼──────────┼──────────┼──────────┤││判決│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4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38號(編號1至18經本│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505號(編號1至18經│││4月)│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1月1日至同年月│││││20日上午2時48分止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91號(編號19至29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3月上旬某日下│102年3月29日││││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91號(編號19至29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1日│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91號(編號19至29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28│2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35號│第1803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91號(編號19至29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