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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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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