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6號聲請人 葉佳昌 上列聲請人葉佳昌因與相對人 黃湘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佳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得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請求依據,若無約定利率,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