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俊儀 律師右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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