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9號
原   告 嶸華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祥
一、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桔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6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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