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9號
原 告 嶸華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祥
一、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桔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6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