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原 告 王文德
被 告 黃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134號),本院於民國105年
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6,00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6,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主張略以:事實部分援引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證據引用偵
審全部卷證資料,原告因被告上開案件之犯罪行為,受有損
害,查系爭鐵捲門依工程估價單所載金額一次為93,000元(
明細如附表所示),因被告撞二次,所以求償金額為186,00
0元(計算式:93,000×2=186,000)。對於刑事判決,原
告也沒有再要求什麼,原告的家人都被嚇得不敢住在家裡,
被告敢撞,還能有什麼意見?對於被告的質疑,原告可以再
請人開發票,原告有依照工程估算報價單修復系爭鐵捲門。
如果沒有他人唆使被告去撞原告家鐵捲門,不然原告是欠被
告什麼錢?之前訴外人 陳建安 叫原告去對質,要原告還剩下
的33萬元,被告也知道還33萬元的事情,而陳建安要求還33
萬元之後,還要原告再開一張100萬元的本票,原告說哪有
可能,當時被告也在場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不同意原告的請求。答辯略以:對於刑事庭105
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認定、卷宗,均沒有意見。原告的
請求,沒有發票也沒有維修單,被告認為工程報價單沒有用
。如果是這樣也可以,但原告要拍照給被告看,不然被告不
知道賠給原告什麼東西。被告沒有受他人唆使去撞原告家鐵
捲門。被告與訴外人陳建安是朋友關係,不是陳建安叫被告
去撞原告家的鐵捲門。訴外人陳建安叫原告去對質時,被告
並不在場。原告要提供更換東西的照片,發票及維修單,不
然被告不曉得賠什麼東西等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其友人與
原告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各別犯意,先於
105年3月8日20時許,被告駕駛訴外人 吳景存 所有、未懸掛
車牌之深藍色自用小客車,衝撞原告位於彰化縣○○鄉○○
○街○○號居處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使系爭鐵捲門因
此損壞,無法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嗣原告修復系爭鐵
捲門後,被告復於105年3月20日19時許,駕駛同上自用小客
車前往原告上址居處,再度以上開自用小客車衝撞原告系爭
鐵捲門,使系爭鐵捲門因此損壞,無法使用,足以生損害於
原告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05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卷宗及
判決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故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可認定。
四、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修復費用一
次為93,000元等語,有惠春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估算報價單
為證,被告雖辯稱原告要提供更換東西的照片,發票及維修
單,不然被告不曉得賠什麼東西等語,惟細繹原告所提出之
估價單之記載,已將工程施作項目、材料、價額均詳細臚列
如附表所示,核其內容應詳實可採,而被告並未能具體指明
有何瑕疵而不可採,是則被告前開所辯情詞,尚難採取。故
原告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修復2次費用18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告
依故意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6,000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9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認對於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七、末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並未支出裁判費,爰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修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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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修復品項│規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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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馬達及門片│W6580*H3100一式│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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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不鏽鋼邊柱加│H3100│8,000元│
││深及烤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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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雜項工程連工│⑴敲除原有邊柱│10,000元│
││帶料│⑵崁縫(水泥)││
│││⑶塞水路(打矽利││
│││康)││
│││⑷抿石子+石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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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3,000元(不含│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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