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許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典 等二人間返還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李明典住所及居所均在新北市中和區,並非本院管轄,
請陳述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