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5號聲請人公業 劉建 法定代理人 劉浩林 相對人 陳寶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寶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規定自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並無脫漏;就兩造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已裁判,是聲請人聲請就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部分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至本件判決就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部分,未就陳寶山、 雷永春 分別諭知乙節,亦業經裁定更正,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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