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益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28號、第6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益之羈押處分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日字第六五二八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志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乃裁定於民國106年7月4日執行羈押,復因羈押期間屆滿,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於10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另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以及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駁回上訴,而於106年10月12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並在本院上開羈押期間,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11月8日彰檢玉執日106執6528字第51723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及該署106年度執日字第6528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06年11月10日)可稽。是以,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