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寶山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林士勛 律師再審被告公業 劉建 法定代理人 劉浩林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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