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債務人 朱建群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自陳台新銀行提出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4,215元,總還款金額為758,700元,占總債務金額2,485,158元,還款成數約31%。另資產公司之債務金額為943,771元,如比照銀行條件還款31%,分180期0%利率,每期僅須還款1,625元,然債務人卻稱須還款5,243元?請提出詳細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父親每月給付債務人薪資25,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或父親之資金往來明細)。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債務人之戶籍地與現住所地不同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子女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子女設籍於該址之理由為何?
5.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失竊之報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