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家棻
相 對 人 郭乃瑋 即立仁世紀數位行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初開始任職於相
對人公司擔任網頁設計人員,103年12月29日聲請人以相對
人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
費用,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用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
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
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各一件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4年
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
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