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交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交簡字第一О四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
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安全駕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建中
右正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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