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上 訴 人 甲○○
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