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上 訴 人 甲○○
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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