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89年度旗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旗簡字第一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珠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
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黃明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黃明珠於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職員 刀玲爰 之證述及國泰人壽收費收據十五紙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又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林俊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余幼芳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