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青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雅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分別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