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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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淵選任辯護人廖威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涉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嫌重大,又衡酌被告犯案後遭被害人甲及其胞姊發覺,為避免身分曝光竟對 渠等 施以暴行,意圖逃離現場,而被告到案後對於如何進入被害人住處等節,核與甲胞姊所述不符,足徵被告不無避重就輕,主觀上有畏罪之意,且被告隻身一人獨居,並無工作聯繫因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自承因無法克制己身行為而犯案,衡酌被告與被害人比鄰而居,日後不乏再有趁機犯案機會,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依比例原則之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而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7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7年9月26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