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睿群具保人沈紫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紫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睿群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沈紫婕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36017號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及繳納保證金所留之住所通知攜同被告遵期到庭,亦未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起訴書、本院送達證書5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3份、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81頁、本院審訴字卷第63、71、75-77、85、93、97-99、105-109、135、137-142、147-151、159、163-165、169頁),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另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23日以107年度新北檢兆偵雲緝字第2372號發佈通緝,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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