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60號債權人 陳琳 同債務人 樂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