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債務人 顏謀 債務人 顏瑩瑩
一、債務人顏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瑩瑩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顏謀、顏瑩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顏金生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捌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