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豪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奕樑 上訴人 張有威 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6年12月24日、97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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