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