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壬○○兼上法定代理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追加原告辛○○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再審被告丁○○
戊○○己○○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兼上四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07月22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2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98年0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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