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23號上訴人享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於97年1月16日寄存於台中縣警察局霧峰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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