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及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曾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准許,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上訴人在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6,647元,應由上訴人於10日內向本院繳納(按上開拆屋還地事件,係由上訴人丁○○一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至於視同上訴人戊○○則未提起上訴或聲請訴訟救助,故前開拆屋還地事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丁○○一人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