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7月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己○○、丁○、戊○○間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