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