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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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濬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晋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法官高榮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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