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佳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顏經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4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2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