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姚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139元,及其中新臺幣123,55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延遲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