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9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徐祥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邱智惇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114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容正
法官陳婷玉
法官周舒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詩璿
中 華 民 國1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