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請人 吳瓊華 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振光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請人 吳瓊華 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振光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