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請人 吳瓊華 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振光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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